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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保监会新规解读,银保新政出台后银行保险怎么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30 03:41:30 编辑:大钱队理财 手机版

1,银保新政出台后银行保险怎么做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银保新政出台后银行保险怎么做

2,有谁知道怎样投诉浙江网商银行

投诉浙江网商银行,可向银保监会反映情况。银保监会会处理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你要想投诉的话,也可以去人民银行投诉。
招行一卡通 和其它银行的储蓄卡一样 平时可以办理存取款 有钱在卡上也可以刷卡购物 也可以开通理财账户到银行购买定投基金等 招行的服务好 效率高是公认的 个人认为到招行办卡是明智的选择

有谁知道怎样投诉浙江网商银行

3,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4025是指什么

很多人都说预定利率 4.025% 的年金好,但具体好在哪里却说不清楚。我们一起来看看: 1、预定利率,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预定利率是保险定价时需要用到的一个参数。 预定利率越高,年金险的收益就越高,而 4.025% 就是市场上最高的预定利率,对应产品的收益也会相对高一点。 不过由于保险公司存在各种各样的费用,我们最终拿到手的收益,通常都会比预定利率低一些。 其实在过去,银保监会就多次调整过预定利率: 1997 年:6.5% 1998 年:5.0% 1999 年:2.5% 2013 年:3.5%(其中年金险 4.025%) 2019 年:3.5%(含年金险) 预定利率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根据经济环境进行调整,有时候调低,也有时候调高,但是无法准确预测。 2、4.025% 年金,错过不再有? 2019年8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一份通知,和两份相关解读文件,其中与我们关系最密切的一段摘录如下: 普通型养老年金,或 10 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 4.025% 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调整为 3.5% 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直接说结论: 银保监会并未要求现有的 4.025% 年金停售,只不过以后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年金险,预定利率一般不能超过 3.5%,否则就要报上去审批。 因此,市场上的 4.025% 年金还可以继续销售,如果大家还没考虑清楚,那就没必要着急购买。 3、4.025% 年金,收益有多高? 无论是 4.025% 还是 3.5%,预定利率并不是我们最终拿到手的收益。 为了让大家有直观的了解,深蓝君以某款 4.025% 的年金险为例: 假设 30 岁的 A 先生为 0 岁的儿子投保,一次性投入 10 万,往后各年的收益情况如下:(具体可见下表) 如图所示: 年金险的收益率一般呈“ 前低后高 ”的走势,前几年收益很低,甚至会亏本,但往后会逐渐升高,时间越长,越接近预定利率。 因此大家千万不要以为,买了 4.025% 的年金,就是每年按 4.025% 来复利增长…… 整体来看,年金险的收益不会很高,但是胜在安全和稳定,大家需要理性看待。 如有更多保险疑问,就来【深蓝保】看原创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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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海村镇银行是国家正规银行吗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是正规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拟在安丘市成立安丘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丘北海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国务院为了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支持力度而设立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村镇银行的主要特点是灵活、便捷、高效。为什么叫“北海”呢? 北海银行创建于抗战初期,在抗战最困难的时候,北海银行积极帮助群众恢复和改善生产条件,为山东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1948年,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北海银行发源地是掖县,也就是现在的莱州,作为我们的发起行,莱州农商银行以“北海”命名,也是为了传承历史。我行是由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与当地五家企业共同入股,并由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规银行。村镇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不不是国企的,一般都是国有银行占股50%以上,也即是国有商业银行(如中行)控股然后其余部分由非国有资本(比如一些企业入股)入股,目前带有一点政策性银行的意思。更多1条
还招聘吗?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是正规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拟在安丘市成立安丘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丘北海村镇银行”)
是正规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拟在安丘市成立安丘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丘北海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国务院为了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支持力度而设立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村镇银行的主要特点是灵活、便捷、高效。为什么叫“北海”呢? 北海银行创建于抗战初期,在抗战最困难的时候,北海银行积极帮助群众恢复和改善生产条件,为山东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1948年,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北海银行发源地是掖县,也就是现在的莱州,作为我们的发起行,莱州农商银行以“北海”命名,也是为了传承历史。我行是由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与当地五家企业共同入股,并由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规银行。村镇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国企的,一般都是国有银行占股50%以上,也即是国有商业银行(如中行)控股然后其余部分由非国有资本(比如一些企业入股)入股,目前带有一点政策性银行的意思。村镇银行的建立,有效的填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空白,增加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村镇银行属于单独的商业银行,是指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不同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一级法人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地域和准入门槛村镇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构设置在县、乡镇,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地(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市场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为有效满足当地“三农”发展需要,确保村镇银行服务“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在缴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投入当地农村发展建设,然后才可将富余资金投入其他方面。3、治理结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根据现代企业的组织标准建立和设置组织构架,同时按照科学运行、有效治理的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结构是扁平化的,管理层次少、中间不易断开或时滞,决策链条短、反映速度相对较快,业务流程结构与农业产业的金融资金要求较为贴合。4、发起人制度和产权结构村镇银行的创新之处“发起人制度”是指银监会规定,必须有一家符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并且单一金融机构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后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银监会于2012年5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进一步促进了村镇银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5,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兼业代理自己享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保险兼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财产险业务中,对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代理客户投保,是否应视为投保自身的财产,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甚至能否开展此项代理业务的重大问题。现笔者就上述问题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一并进行简要探讨。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保险代理的业务,属于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准的兼业代理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业务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由《保险法》第127条赋予中国保监会行使。银行兼业代理自己的客户投保财产保险,不仅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方便客户并加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更有利于各保险公司方便客户投保,拓展财产保险普及面,增加保险业务收入,促进保险业发展。但最近,笔者在律师业务中发现,有些地方的保险业监管部门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为由,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的财产险业务采取限制监管措施,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财产险代理业务,如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等。监管部门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对担保物的投保,因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即享有对担保物的抵押权或质权,对投保的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所以应视为为自身财产投保,因而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财产保险的兼业代理业务不符合代理的原则,并且,容易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作为贷款人提供资金的地位强制客户必须投保财产险,将相应保险和贷款一起以捆绑销售方式搭售给客户,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二、笔者的观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投保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的财产险,不应视为其投保自身财产险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么,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作为出台上述规章的中国保监会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解释作为权威的依据。《保险法》中有关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个在财产所有权财产性责任基础上又广泛扩大的概念。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设置,会产生多个主体对标的物的财产关系,如抵押权人对标的物的抵押权,质权人对标的物的质权,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占有权人的占有权等;对于不动产,除可产生担保物权,还可能存在用益物权,从而一个标的物上产生了上述多个权利主体的多种财产性权利,为此一个标的物会有多个主体享有保险利益。但上述对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的诸多主体,对标的物派生的多种财产性权利是各自享有的。拥有保险利益,并不意味着其拥有全部财产权利或财产权属,即拥有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能视为拥有所有权,拥有抵押权不能将质权或占有权视为自身财产。将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视为自身财产是十分偏颇的。上述23条中说的是自身的财产,应作狭义的解释,即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利本身(财产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基础上衍生的抵押权权利、质权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该23条,也只适用于兼业代理机构投保自身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保险的情形。地方监管机构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应与对《保险法》的保险标的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标的应指保险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民事权利或赔偿责任,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或责任,而非保险标的物。   (二)上述兼业代理行为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就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即抵押权或质权投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保险标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权或质押权,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无疑义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为自身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这一财产权投保;保险公司开展的更不是抵押权或质押权保险,为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无效或丧失承担保险责任。   (三)上述保险代理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还与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应是指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由保险公司代偿从而减轻、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利益,或向保险公司求偿以减少、弥补损失的利益。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权、质押权,按担保法规定,是及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的,该赔偿金或保险金相当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要求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补充担保物。抵押人、出质人具有的对保险人的保险金求偿权,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并不直接享有。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业金融机构尽管享有保险标的物的担保权并及于保险金,但不是兼业代理的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且,根据《保险法》,财产险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未设受益人。在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险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时,由于《担保法》禁止约定债权届满后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约定担保物的保险金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只是约定就赔偿金、保险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或约定抵押权人、质权人所得赔偿金、保险金优先清偿贷款债权。   综上,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提供担保物的自身客户作为保险公司客户投保,不能视为投保自身财产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这种业务中保险合同当事人。   所以,笔者认为,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为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予以取消,是没有道理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是为了促进业务的开展和保险市场发展,对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存在于业务开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上述限制监管措施,不是保险市场监管和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根本所在。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较多的和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同时,保险市场的建设也应以给予客户更多的便利为目标追求。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上述业务,不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两方面主体方便客户的需要,不符合保险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各方面的现实要求和根本利益。 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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