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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补贴政策试行全文,请求中组部下发的一个意见 三个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9 10:52:09 编辑:大钱队理财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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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中组部下发的一个意见 三个办法

《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附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简称“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请求中组部下发的一个意见 三个办法

2,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的餐饮业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

啊啊啊材料二: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活在现在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新消法将经营者欺诈的赔偿额度由“一倍”提高到“三倍”,即“退一赔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的餐饮业经营者管理办法试行

3,在医疗期内终结是什么意思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主要是指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的医疗状态的确认,即在其可享受的“资格医疗期”内,由于病情已相对稳定,不需停工治疗,故视为医疗终结状态。医疗终结,通常理解为医疗机构或医师对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医疗终结也是开展安置职工、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后医疗终结的,后续权益的维护和统计才能进行。1、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难以治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3、不论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若医疗终结经鉴定或医疗未终结(难以痊愈)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是指:某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所规定的医疗期未满,而医院对其疾病或者伤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已经结束,不再进行治疗的情况。

在医疗期内终结是什么意思

4,国家针对电采暖有哪些优惠政策

关于山东电采暖用户用电优惠政策山东电采暖用户实现阶梯电价后超出部分最多加5分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用电采暖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只有当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试行期间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是否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由供热部门认定。 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从7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按年度执行,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每度加价0.05元,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每度加价0.30元,为每度0.8469元。 我省公布的阶梯电价方案提出,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试行期间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对于这一条规定,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在不具备集中供暖前提条件下,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适用这一规定,此项规定强调的是客观条件。而没有使用集中供暖的居民用户,有的是确实该地段集中供暖管网没有覆盖到,受客观条件制约,有的是已经覆盖到了,但用户或所在小区或物业没有接入,是主观条件造成的,只有属于前者的情况,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方适用该规定。但是否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由供热部门认定。 一般家庭家电及夏季空调用的每户每月250度电已经够用了,一年大约3000度左右。美国电热膜地暖(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冬用电大约3500-5000度,家电用电+电采暖用的一共是(3000度+5000度)8000度,其中有5480度电增加了五分钱,增加274元。 至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空调用户为什么不包含在内,山东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国家发改委就是这样规定的,我省没有对这个范围再进行扩大。该人士表示,阶梯电价方案刚刚出来,在实施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物价部门还将针对一些集中的问题研究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山东美国马利、玛克尔、加拿大汀普莱斯、丹麦丹佛斯、贝莉塔电暖等总代理。。。。。。产品有发热电缆、电热膜、对流式电加热器、强制对流电暖风、电锅炉、电暖炉、电壁炉、电壁挂炉、商用三相电电锅炉等。适用于家居、公寓、别墅、学校、医院、办公楼、瑜伽、厂房、养殖、花卉等各种场所。诚招山东省内空白区域代理商、经销商、合作商。承接大、中、小型团购及采暖工程
北京推阶梯电价火了电采暖市场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的安排,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北京除了煤改电用户,还有电壁挂炉取暖,中央空调取暖、电热膜取暖等分户采暖用户,这些用户在此之前并未执行峰谷电价。对于这些用户可以双向选择,既可以采用阶梯电价又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网点从7月1日起开始受理客户申请。市电力公司提醒选择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用户,请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受此政策影响,北京的电采暖炉、电壁挂炉、电锅炉订单激增,特别为用户提供了代办峰谷表服务项目。 北京市发改委称,考虑到分户电采暖居民采暖季用电和支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价格,暂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管理,具体优惠方案为为每年采暖季(11月1日—3月31日)低谷时段(23:00—6:00)电价为0.2元/千瓦时,高峰时段(7:00—23:00)电价为0.4883元/千瓦时。 此政策出台后,引起众多电采暖居民用户的关注,充分解决了以前小范围单户申请峰谷电价政策的问题,只需到当地电管站备案即可,手续非常简便。

5,在社保退休是否也有采暖补贴每月是多少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及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 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第十三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和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农转城”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退休人员也有取暖补贴,在每年年底随退休费一次性发放,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文章TAG:储能补贴政策试行储能补贴政策试行全文三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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