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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乐盈一生的保险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4 16:56:11 编辑:大钱队理财 手机版

1,中国人寿保险合同

这种事情是有点麻烦,但是你先不要急,先拨打95519报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进行保险理赔的,不过这要当地的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就可以。放心,保险公司该赔的钱还是要赔的。 如果我的答复你满意,请给我加分。求采纳
首先是报案,然后就是到当地公安局开局所有的证明文件,包括受益人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再就是被保险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销户证明就可以办理理赔了,这些都是很好办理的!我以前办理过这样的理赔案件!不要着急,如果我还有不尽之处,你最好报了案以后,问问中国人寿需要些什么手续,拿笔一一记好,就可以理赔的!没事的!希望我能帮上你!谢谢你!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和收益人是不能要求退保的,只有投保人才可以 如果合同里的被保险人和收益人不是本人签字,那么就是代理人违规操作,被查出来要扣品质分和罚款的
被保险人就是合同管的那个人,也就是说只有这个人出现了什么情况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赔钱!他只是受保障,能够去保险公司办了受益人的变更,其他权利没有!受益人一样!都不能去公司退保!只有投保人有这个权利! 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按照要求是要本人签字的,这是肯定的!受益人是不需要本人签字的!另外如果被保人不是本人签字,你是可以到公司柜面去问一下,一般是能够变更称本人签字的!还有如果被保人出险了,不是本人签字,理赔也是麻烦,建议赶紧去柜面做变更 1

保险合同

3,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三类 (1)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又可分为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就是合同不定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以一定期间为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便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仍然生存,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存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根据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金给付的方式,生存保险合同也可分为两种: ①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险费,当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一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死亡,保险人返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②分期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或一次交足保险费,或分次连续交付保险费满若干时间后,从一定期日起,由保险人按年、按季或按月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一直到一定期日或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为保险事故,以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使保险事故发生,因此,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必然会有保险事故发生。这种保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旨在保障受益人的生活;以生存为保险事故旨在储蓄,以供被保险人晚年生活所需。 (二)依保险金给付方法,分为有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 资金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全部保险金一次给付的保险合同。 年金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在被保险人终身或一定年限中,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终其身每年都给付的,称为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在一定期限内每年给付的,称为定期年金保险合同。此外,还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前者是指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后者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约定期日开始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 (三)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是以通常的技术方法经营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由一般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包括死亡、生存以及生死两全保险等。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4,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种类有哪些 1保险的分类方式很多,1、按保险标的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2、按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3、以经营保险是否一盈利为目标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4、其他的,如按执行力区分,分为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等。2商业保险的分类,即,坚持以保险标的为分类依据的分类方式。在人身保险方面还具体分为五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少儿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等。3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都是以人的生死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保证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死亡,或者存活到合同约定的年龄,而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死亡给家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存活到一顶年龄给付一笔保险金以解决以后的生活问题。其中因为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因为会累积较高的先进价值,因而开发出了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险种,如:分红保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联接保险。4健康保险分为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保证被保险在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一般为绝症)可以获得一笔保险赔偿金,解决部分治疗费用或者解决受益人经后的部分生活费用等,该险种中也有投资类险种;而医疗保险,报销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有些是直接保险医疗费用,有些是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收入损失进行补偿。5少儿保险,针对少儿开发的一些险种,如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教育保险等,一般都是父母为孩子投保。6养老保险,主要是解决晚年生活费用的问题,缴够约定金额的保费,到约定领取的年龄时,按月或按年,或者其他方式给付一笔保险金。7意外保险,顾名思义,保障意外给人们带来的损失,可以是意外造成的死亡,残疾等,也可以是意外伤害带来的医疗费用的损失等。
分普通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普通寿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新型寿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预算较低选定期寿险,保费低;若想保险不论如何都能理赔,选两全险,保费较高;预算够且侧重储蓄,可选终身寿险。
(一)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三类 (1)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又可分为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就是合同不定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以一定期间为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便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仍然生存,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存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根据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金给付的方式,生存保险合同也可分为两种: ①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险费,当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一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死亡,保险人返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②分期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或一次交足保险费,或分次连续交付保险费满若干时间后,从一定期日起,由保险人按年、按季或按月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一直到一定期日或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为保险事故,以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使保险事故发生,因此,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必然会有保险事故发生。这种保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旨在保障受益人的生活;以生存为保险事故旨在储蓄,以供被保险人晚年生活所需。 (二)依保险金给付方法,分为有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 资金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全部保险金一次给付的保险合同。 年金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在被保险人终身或一定年限中,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终其身每年都给付的,称为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在一定期限内每年给付的,称为定期年金保险合同。此外,还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前者是指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后者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约定期日开始给付年金的保险合同。 (三)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是以通常的技术方法经营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由一般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包括死亡、生存以及生死两全保险等。

5,人寿保险合同怎么写

根据上面的提示如实填写就可以了。
关于质押的一般法律理论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质权人有权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形式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或者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权利兑现或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为质权 ,移交的权利为质物。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设立权利质押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质押的效力  1 .权利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权利凭证。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直接收取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或者兑现质押标的以优先受偿。但收取或者兑现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股票出质后 ,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 ,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权利出质后 ,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经出资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 ,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权利证书。  2 .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仍享有质物的处分权。  (2)质押合同可以约定出质人享有质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  (3)股票的出质人 ,在股票出质后 ,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 ,不得转让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出质人 ,在权利出质后 ,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4)出质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设立质押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记载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单能否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要看保险单本身是否具有现金价值 ,是否为有价证券。  保险单的性质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区别。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而损失补偿合同具有射倖性 ,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以 ,在一定程度上 ,财产保单本身并不具有价值 ,不是民法上的有价证券。因此 ,财产保单不能用来设立担保。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 992年 4月 2日法函〔1 992〕47号 )规定 :“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不是有价证券 ,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 ,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但人身保险合同 ,尤其是寿险合同 ,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 ,并非损失补偿合同 ,具有储蓄的性质。只要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 ,人身保险单即具有了充分的价值 ,而且这种价值是不可剥夺的。因此 ,在寿险合同中通常具有不丧失价值条款。也就是说 ,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限的保险费后 ,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 ,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第 6 8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这种确定的价值和有价证券特征 ,使其具备作为担保标的的特征和条件。因此 ,在国外 ,人寿保险单可以如同有价证券一样背书或者设定质押 ,与储蓄存单类似。对此 ,我国《保险法》第 55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也就是说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质押的。而且 ,以人身保险单质押贷款是国外保险业的普遍作法。目前国内的许多人身保险条款 ,尤其是寿险条款 ,也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规定 ,内容大致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 ,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 ,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三、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的程序  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或者向商业银行贷款 ,应由投保人提出 ,并与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 ,投保人为出质人 ,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为质权人。质押合同订立后 ,出质人应把人身保险单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该质押合同自保险单占有转移时生效。当然 ,以人身保险单设立质押 ,还要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即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才能设立质押 ,否则无效。不是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如果要设立质押 ,则不必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人身保险合同质押的效力  (一)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包括人身保险合同本身及利息债权、代位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利息为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 ,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的代位物一般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所得的价款 ,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代位物上。对于质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保险金 ,值得探讨。我们不敢苟同。笔者认为 ,质押的效力一般不能及于保险金 ,理由如下 :  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标的 ,在表面上看是保险单 ,实质上是保险单所代表的权利 ,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为设立质押 ,必须是确定的财产 ,而且出质人对该财产必须享有权利。出质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设立质押。在保险单质押合同中 ,出质人为投保人 ,投保人仅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享有权利 ,而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享有。因此 ,投保人仅能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设立质押 ,而不能以保险金的请求权设立质押。也就是说 ,保险单质押的效力不能及于保险金。如果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 ,被保险人已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 ,债权人不得要求以保险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即使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设立质押 ,亦是如此 ,除非被保险人明示同意以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因为以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仅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而不是表明被保险人同意以将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是以团体寿险保单设立质押 ,部分被保险人已届保险金领取期 ,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 ,仅能解除未到保险金领取期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来实现债权 ,不能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如果投保人以保险单设立质押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借款 ,在投保人未偿还借款时 ,保险公司既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也可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之所以可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是因为保险合同订有欠款扣除条款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 ,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另外 ,人寿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效力仅限于设立质押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该现金价值所产生的孳息 ,而不应包括因投保人继续缴纳保险费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二)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人身保险单。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人身保险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人身保险合同灭失或者毁损的 ,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后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设有保险单自动垫交条款 ,在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 ,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保险单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质押的人身保险单作出处置 ,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来说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公司提交质押合同和保险单 ,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并以退保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但债权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范围 ,应以未实现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 ,在质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超过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 ,债权人无权要求全部解除合同 ,仅可以部分解除。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的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人身保险合同等权利证书。  (三)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若质押合同有约定 ,出质人可以享有人身保险合同所生孳息的收取权。  2、以人身保险合同质押后 ,出质人不得受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给付。如果质押的事实已经通知保险人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有使入质债权消灭或范围缩减的行为的 ,该行为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 ,质权人仍有权要求保险人在设立质押时保单的价值范围内清偿。  3、出质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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