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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个人账户管理的是,那些银行不收帐户管理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4 12:38:31 编辑:大钱队理财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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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银行不收帐户管理的

华夏银行
农行满300元就可以不收 其他一些小的银行也不会收的 招行只要和信用卡绑定也不会收

那些银行不收帐户管理的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到底能不能纳入个人银行结算

不是专家,共同讨论。 个人结算账户可以办理存取、转账、消费,也可以ATM上自行取款;而银行卡业务开立在账户,不一定具备结算账户的特点,所以不纳入是对的。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到底能不能纳入个人银行结算

3,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这个问题只有我这个银行专业人士来回答,呵呵。账户分为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首先说一下个人账户,我们个人用来存取、转账的账户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两类,1是个人储蓄账户,2是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只是存取,不能转账,个人结算账户可以办理存取、转账、消费,也可以ATM上自行取款。再说一下单位账户,邮政储蓄银行现在已经开办了对公存款业务,单位账户顾名思义是单位开立的,不是个人用于结算的,单位账户分为基本户、专用户、一般户和临时账户,这样您明白了吗?
对的,需要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并且这个工作是在金融营业机构成立之前就要报人行批的,并且后续都是由所在地人行进行维护。可以说任何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网点都要经过这个流程,所以邮储银行网点及代理网点都要这样的。其实这事挺麻烦的,厚厚的一本一式5份就5本了,还要刻录光盘,一般情况下是要报到省一级人行中心支行(或分行)批的,挺费时。相关具体的可以去所在地人行基础业务科(股)咨询,因为前一久弄的这个,时间有点长了,记不太清了,不过是肯定要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还要加入好多个系统,都是人行系统,这个只是最基础的系统之一。
现在邮政储蓄已经是银行了。当然是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那个是另一个业务(即对公业务)了,这个与开个人账户是无关的。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4,2006年元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那单位交的部分

1、单位缴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2、等到退休时,这部分资金就用作发放个人养老金了,个人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而基础养老金则是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而且占养老金的主要部分。
你在哪个地方呀?如果是深圳:单位:2006*10%= 200.6 个人:2006*8%=160.48
单位部分进入社会统筹. PS:我先寒一把,你这个问题问得真的好没有头绪啊.不是做这个的还真不知道你问什么. 社会统筹其实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单位部分由国家统一管理,更好的体现社会保险"互助互济"的作用. 我打个很简单的比方(你可能不开心但是很实际的),假设,你在一个单工作20年,你自己和你单位为你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共是10万元(其实应该没有这么多,目前),你退休了,你可以拿养老保险金了,你长命百岁活到了120岁,那你拿的养老金肯定是远远超过你和你单位一起交纳的养老保险的. 再比方,你和你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金,也许合起来只有5万,但是有一天你生病需要做手术了,并且手术之后还需要继续治疗,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销额度,你可能可以报销到10万-20万,那多出来的那么多钱哪里来呢~?就是从社会统筹部分来. 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不对你的问题,呵呵.
社会统筹了

5,职业年金单位交的计不计入个人帐户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扩展资料: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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