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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概念,保险是名词解释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2 03:43:46 编辑:大钱队理财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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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是名词解释

您好,回答如下: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站在客户(投保人)的立场上,公平公正的选择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的人权利人:一般指的是享受保险保障权利的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补充问题:考资格证60分及格,既然您要考资格证,光弄懂这些是不够的,还是要在基础知识上多下功夫,借本《保险基础知识手册》,除了基础知识建议多看《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您取得高分有好处。

保险是名词解释

2,保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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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主要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办法(风险转移机制)。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行业是真正的朝阳行业,前景大好。但同时,保险工作又是非常难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保险定义,实质上是从法律角度界定的。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管理角度掳,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当初从沱牌药业辞职后,之所以会选择保险行业。是因为我觉得它能带给我3个东西:其一,个人能力的提升。其二,人脉资源的积累。其三,在没有本钱投资的情况下可以快速的积累财富。做保险的初期,我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做陌生拜访。我怕去向我原来的亲人和朋友推销,因为我怕他们说我赚他们钱。去年的八月,我参加了第六界世界华人保险大会。非常的幸运,刚加入这个行业几个月我就有机会与保险行业的大师级的人物们相聚,向他们学习。原本以为我可以在大师们的熏陶下学到可以致命的技能和技巧,然而,在整个华人保险大会的期间,我学到的最多的并不是卖保险的技巧和方法,让我感受深刻的是寿险的功能和意义。记得刚进入中英人寿的为期3个月的培训中,老师告诉我们说MDRT(百万圆桌会议)的顶尖会员他们在一起的时候根本就不会谈卖保险的技能和技巧,他们谈的是爱。我当时只觉得晕晕的,无法理解。华人保险大会后,我理解了,它正是源之于寿险的功能和意义。世界华人保险大会过后,我给自己买了保险,给父母和亲人买了保险。开始向以前的朋友推销保险。开始理直气壮的推销保险。客户经常会问我,是不是每个人都必须买保险?我通常都会告诉他们:不是的,如果你能够保证在你遇到任何风险的时候你自己可以完全解决,并且不拖累你所爱的亲人,甚至即使你身故后他们依然保持现在的生活品质,你可以不买保险。也有很少的客户会说:我都死了,还管得了那么多。对于这样的回答,我只能表示无奈。有的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呆了很久,他自己也不买保险,不过后来吓也吓得自己买了保险。不是公司在吓他,而是他自己看见的理赔案件多了,看过了很多的家庭因为风险的发生而导致整个家庭生活品质的直线下降,甚至举步维艰,特别是风险发生在那个家庭当中的经济支柱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就在于:它是患难之交,在我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我们提供帮助。它不能代表爱,却溶入了责任和爱。它能让我们的爱延续希望采纳
通俗意义,保险其实就是一笔钱,它能够满足你的需求,例如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无论是商业的还是社会保险,本质就是对你的金钱进行长期分流管理以方便你个人将来的人生需求。当您理解这点时你会发现保险是一种需前利后的媒介。未来有需求自然就有保险。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离不开保险给人们带来的福利。它是风险的转移是财务的合理安排是现代人的象征。

保险的定义

3,保险的概念是啥

为了防范以后可能发生的某种状况或损失,现在出一定费用, 以后如果真发生上述情况,保险公司给付约定好的赔偿,让你减轻损失
投保人是指跟保险人签订合同 并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当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事故出现时 负责赔款或补偿经济损失的人 它可以是保险合作社 也可以是保险公司 在中国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   交强险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者险则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   (二)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   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而现行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按责论处”的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四)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五)赔偿标准提高。   与赔偿原则相适应,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也相应提高。一是赔偿项目由原来三者险的11项增加到16项,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冶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5项;二是赔偿标准提高了。以死亡补偿费为例,原计算基准为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支出,补偿年限最长为10年;新计算基准为受诉法院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长为20年。 (六)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在三者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相互存在差异。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 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 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为有效实行该项制度,保监会正与公安部等相关部 门携手建立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信息在内 的信息共享平台。
保险是预防危险的准备工作,简单理解一下 医生救助人类生理上的死亡,牧师救助人类精神上的死亡,保险救助的是人类经济上的死亡!!一旦经济死亡 前面2项随之覆灭!!*-*
保险就是防范风险的发生,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保险(insurance)(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的概念是啥

4,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1)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是指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国保险正朝多品种,全面化发展。 与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大类。 (2)保险还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可以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以及原保险和再保险。
保险是购买一种权利。一种你可以在逆境时获得融资的权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是合同行为,从风管理角度看,是风险转移机制,从经济角度看,是有效的财务安排。保险公司是属于金融机构,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insurance)(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和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代表着人类的生存智慧,在危险和风暴即将来临时,帮助我们尽可能地做好“防备工作”,抵制着因不可抗拒的风险导致个人生活质量下降,减少人们因遭受不幸的痛苦,在社会生活中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美丽促进经济的繁荣稳定。 保险是一个人生活质量的度量衡。个人生活质量的衡量标准不在于是否因某种良机从此享受荣华富贵,过挥金如土的生活,而在于是否在较高的物质享受下安全、稳定、和睦、无忧的精神富裕。在这种需求下保险应运而生,标志着一种新的社会文明从此缔结。 一、保险的含义是什么?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面临风险的人即广大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组织起来,保险公司将风险损失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管理,用统计方法来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并用所有风险转移者缴纳的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来集中承担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技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在保险制度中,保险费率的高低,建立保险基金的大小,是根据风险的程度,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计算出来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有哪些体现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险利益是什么?与投保有什么关系?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技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一定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预防道德危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原理和实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而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就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 五、投保人可以重复保险吗?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甲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乙、丙投保,乙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甲发生全损时,乙、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乙公司赔偿6万元,丙公司赔偿9万元。此外,在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197316.html
不用很复杂,最简单的说就是出现险情的保障.

5,保险的概念

保险基本概念投保人:一般称为保户,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人寿保险契约,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是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就会失去效力。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以下几种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这些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单。不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如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受益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极其他合法经济组织、自然人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现金价值: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在领取保险金之前交纳的保险费,在减去一定的手续费用和保险费用之后,"多余的"会一直储存在保险单上,成为现金价值。如果保户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应按照现金价值表将这笔钱退还给保户。主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种。核保: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承保:指保险公司接受保户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保单失效:指保单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分期保费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效力暂停止。在停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保单复效:停效保单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保单恢复效力。宽限期: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保户因疏忽或者其原因没能按时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我国一般为60天)让保户交纳,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自动垫交保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保单贷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在投保人需要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已经具有的现金价值的范围内,向投保人提供贷款。缴清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缴清保险。即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又称减额缴清保险。展期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展期保险。即不变更原死亡保险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到某一时间。特约:又称特别约定,为了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观察期: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被 保险人带病投保,约定在承担某项责任之前,被保险人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自负额:又称免赔额,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医疗费的浪费,约定医疗的一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您的保单有效,在您的要求下,而为您服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通俗的说法,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代表,拿保险公司佣金的保险推销员。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中介人: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 是指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就处在同一状态下的财产以相同的方式承保,而不论保险签单的日期或保险金额是否相同。承保:当投保条件符合投保标准时,保险人审核投保单表示同意接受的行为。投保人的要保一经保险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次标准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结合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加以审查,认为死亡指数超过一定界限时,倘在某一条件下尚可承保,则该被保险人称为"次标准体"。但次标准体多数要加收保险费。代位求偿: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即保险公司取代投保人的权利,向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定期寿险: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它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想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风险:指不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的发生与否不确定,什么时间发生也不确定,发生的结果怎样也不确定。风险事故:指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众多险种的一种,保险公司每年度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给保户,称为"分红",带有分红的保险,叫分红保险。费率:是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被称为购买保险的价格。附加险:投保人必须投保主险之后才能选择的附加品种,又称附加契约。固定年金:年金的支付与年金受领人的生死无关,即无论年金受领人是生存还是死亡,年金都要按期支付。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豁免缴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豁免投保人缴付以后需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即期年金: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始进行给付的一种年金。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趸交保费: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健康告知书:各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健康告知书,亦即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健康告知书将成为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拒保: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或所从事的职业为保险公司核保标准所不能接受的承保者。解约: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当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缴费或急需款项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领回解约金。健康保险 :广义的健康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狭义的健康保险一般是指疾病或医疗保险加费 :针对"次标准体"保险公司核收的额外保险费。缴费期 :指应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借款 : 若投保人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其拥有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申请过程 如下:1.保单借款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2.在缴付保险费满两年,并且保单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可以申请借款;3.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现行 五年定期利息计算,利息自动滚入借款本金;4.借款利息(计息日为借款当日)在借款到期时与借款本金一并归还。到期末归还者,借款本息达到 保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理赔: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年龄误告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批注及批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内容,每次在接到投保人的变更通知书后,保险公司要作出批单,附在保险单后,其法律效力先于原保单。保险 :(狭义指商业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公司)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年金:保险公司每隔一定时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一次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单 又叫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补偿原则:针对补偿性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损失以后,不应该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是指跟保险人签订合同 并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当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事故出现时 负责赔款或补偿经济损失的人 它可以是保险合作社 也可以是保险公司 在中国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   交强险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者险则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   (二)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   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而现行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按责论处”的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四)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五)赔偿标准提高。   与赔偿原则相适应,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也相应提高。一是赔偿项目由原来三者险的11项增加到16项,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冶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5项;二是赔偿标准提高了。以死亡补偿费为例,原计算基准为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支出,补偿年限最长为10年;新计算基准为受诉法院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长为20年。 (六)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在三者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相互存在差异。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 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 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为有效实行该项制度,保监会正与公安部等相关部 门携手建立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信息在内 的信息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就是一种买的时候永远嫌早,用的时候永远嫌少的一种商品.
保险金额=保额=你用你的钱买的在保险公司的保障大小。保费=你交的钱。那1万就是保险金额。他是死亡给收益人的钱。但是不是你想象的那样。5000块可以保100w。不过是你要交多少年。怎么也要60年左右吧。每年5000.大约30w吧。不过现在保险没有交那么多年的。如果按交通险的话用不到5000.30块保20w。你算吧。100w。才多少钱。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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